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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馬秀珍呼籲盡快修訂《礦產資源法》

“對已評估備案確定的采礦權價款,建議可按照每年產出的資源量計算收取價款,或者延長采礦權分期繳納的期限,以切實減輕企業因短期繳納價款產生經濟負擔過重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馬秀珍今年向全國兩會中提交瞭提案呼籲盡快修訂《礦產資源法》,並提出瞭具體的修訂意見及建議。提案中介紹,現行《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60%;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20%;分期繳納價款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承擔不低於同期銀台北市當舖車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占用費。價款收取方式的短期性和強制性,忽視瞭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風險和周期性特點,一次性收取巨額價款,使投資者前期資金壓力過大,不利於推動社會經濟發展。馬秀珍介紹,作為新中國第一部關於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礦產資源法》於1986年頒佈實施。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改後,出臺瞭相關的配套政策法規,進一步明確瞭礦業權有償取得、依法轉讓的制度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市場配置的機制,基層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得以確立,有力地促進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基本滿足瞭社會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改革與發展,《礦產資源法》已不適應當前形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瞭我國礦業的健康發展。“在資源有償化與配置、稅費征收、有償使用制度中的價款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的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表現出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馬秀珍具體談到,目前,現行的礦業權取得方式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兩種,存在“雙軌制”的弊端。對各種方式的使用范圍、具體程序、出讓收益的收取、分配和運用,缺乏明顯法律依據,地方立法與實際操作受到法律層面的制約。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標準過低;同時礦產資源補償費與資源稅費存在重復征收問題,制度設計不合理,造成礦山企業負擔過重。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收取方式忽視瞭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風險和周期性特點,一次性收取巨額價款,使投資者前期資金壓力過大,不利於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當前《礦產資源法》修改已經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相關部門盡快開產深入研究,超越現有利益格局,以國傢、全球視角重新審視我國礦產資源開發領域存在的問題,對現行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進行設計、修改。”馬秀珍最後表示。

新聞來源htt貸款公司~只有勞保沒有薪轉該如何辦貸款?p://news.hexun.com/2014-03-06/162770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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